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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決定
發布時間:
2020-09-14 17:17
來源:
中國政府網9月13日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
利于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依據《準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人民銀行將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50億元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主要考慮: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系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范;二是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于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三是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和依法準入的監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準入決定》明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這位負責人強調,《金控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托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規范股東和資本管理
在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和資本管理方面,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對股東資質提出要求,并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連續盈利等提出差異化要求。二是投資資金來源應依法合規,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穿透管理。三是設定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應當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方面,這位負責人說,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于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后,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利于金控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金控辦法》的實施,繼續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防范風險交叉傳染,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這位負責人認為,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另外,這位負責人強調,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后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準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均自11月1日起施行。
《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均自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