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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熱點 | 證監會王建平解讀《私募基金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9-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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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實施登記備案監管以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盡管目前面臨各種新的嚴峻挑戰,但仍然表現了足夠的韌性。截至2023年7月末,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存續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達1.3萬家,管理基金超5萬只,管理規模超14萬億元,基金數量和規模均躍居世界前列。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已經成長為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重要業態,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的同時,明顯提升了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國家戰略和重點領域創新發展、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等方面的能力。
私募基金作為支持科技創新最活躍最基礎的力量,目前投資科技創新領域已成為全行業的共識,投資呈現典型的初創期、中小型、高科技特點,精準支持計算機、半導體、醫藥生物等重點科技創新領域,成為早期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及專精特新企業重要的“孵化器”“助推器"。目前九成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創業板上市公司,99%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接受過股權創投基金的資金支持。近年來,新興產業新模式方興未艾,這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施展多元化的投資策略提供了更多機會,投資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強,培育了一批具有行業示范效應和引領能力的企業。
同時應該看到,行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一些問題。長期以來,私募基金行業面臨法律法規供給不足,行業準入門檻低,事中事后監管手段不足,行政處罰震懾力低,部分機構合規風控意識不強等問題,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影響較大的風險個案,嚴重損害了行業形象和聲譽。為夯實行業監管法規基礎,自2013年我們就啟動了“私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工作,十年磨一劍,終于在今年6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9日正式公布,并已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的出臺,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私募行業的高度肯定、重視、關心和支持,可以說,也凝聚和承載了各方對現階段私募基金的監管共識,是行業從“量的增長”向“高質量發展”邁進的重要里程碑。《條例》頒布實施是行業的一件大喜事!
可以看到,此次《條例》較2017年的征求意見稿有大幅的調整,既有立法基調方面的一些變化,也有一些具體條款的調整,這些調整是我們在全面總結行業發展監管經驗,深入研究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深化對私募基金運行規律和特點認識的基礎上,進行的系統性完善。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師事務所、各類媒體對《條例》已經作了大量的解讀,為便于大家更加準確地理解《條例》,今天借此機會,我簡單介紹一下《條例》的主要制度內容,跟大家作個交流。
一是統籌發展和規范。一方面《條例》堅決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住行業的管理人、實控人、合伙人等關鍵主體,聚焦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等關鍵環節,全面規范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全流程要求,明確持續性要求。另一方面,明確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強調發揮私募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識,共同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例如《條例》對母基金明確豁免嵌套的限制,以更好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是尊重私募行業的運行規律。私募基金姓“私”,《條例》貫穿了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基本精神,在尊重私募行業各方主體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重在劃定監管底線,扶優限劣,這是保證行業充滿生機活力的重要舉措。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綁定機制,減少代理風險和代理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提高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理順權責關系,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市場機構之間的博弈,充分發揮市場機構自我約束機制的作用。
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條例》解決了長期以來私募股權基金監管上位法依據不足的問題,完善和健全了私募基金的法律體系。著力強化源頭管控,加大對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升行政執法的威懾力。強化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豐富事中事后監管手段,對違法違規的管理人,可以區分情況依法采取暫停業務、更換人員等接管措施,大大提升監管效能。
四是實施差異化管理,加快創新發展。根據業務類型、資產管理規模、持續合規情況等方面對私募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特別是對創業投資基金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專章,明確創投基金定義,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并在投資退出方面為創投基金提供便利,鼓勵“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五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構建“進出有序”的登記備案機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基金業協會予以注銷登記并公示。私募基金方面,對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的,引入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明確給予投資者退出救濟的法律渠道。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組織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活動。全面修訂《私募辦法》,完善配套規范性文件,指導基金業協會修訂《自律規則》,不斷完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體系。目前,我們也正在聯合相關部門進一步推動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努力解決行業長期存在的體制機制性問題,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邁上新臺階。
《條例》的出臺對行業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希望行業機構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內容,做好貫徹落實。 一是行業要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不斷提升風控水平,強化風險管理;二是培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以服務投資者為己任,實現居民財富的保值增值;三是提升專業能力,深耕細作,專注科技創新和解決“卡脖子”問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實現促進經濟發展與行業自身發展的雙贏局面。